作者:wxmang | 首发:2015-11-27 | 原文链接
想研究美国产业政策,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入门书至少需要看以下:
《国会预算控制法》《预算执行管理法》《平衡预算与非常情形赤字控制法》《预算执行法》《国会预算法》《平衡预算与非常情形赤字控制法》《防范预算缺陷法》斯坦利L椠格尔曼、罗伯特E高尔曼主编:《剑桥美国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Christian H. M. Ketels:“Industrial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严格讲,我国的产业政策其实不是真正的产业政策,而是政府权力限定或划地盘工具,例如我国产业政策除了资助或扶持内容外,还包括审批权、许可权、禁止权、执照许可权、排他权等权力的设定,但是政府权力机构的义务监督和违反责任的惩处却没有。财政、信贷、税收等等手段更多的是作为所谓产业政策的分赃工具。
西方国家的产业政策不是这种划地盘分赃,而是产业政策立法。这与我们是根本不同的,不能把我们使用产业政策这种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例如各种通知、决定、意见、办法、批示)当成常态,其实我们是变态的。
但是目前中国如果实行产业政策法治化,将中国产业政策通过合法程序审核上升到法律形式,直接的政府干预转变为法律的间接干预是不可能的,因为相当于对政府分权,尤其是对各级诸侯分权。
目前这种产业政策不透明,不稳定和不连贯,便于诸侯上下其手,随心所欲,不承担责任。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产业政策都是立法(例如美国的《农业调整法》、《农业信贷法》、《塞勒 - 凯弗维尔法 (Cell - Kefau-ver)》、《国防航空和宇宙航行法》、《国家技术创新法》、《史蒂文森 - 维德勒技术创新法》和《拜·度法案》(《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修正案》)、《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国家合作研究法》(促使竞争企业的 R&D合作,并规定免责于反托拉斯法关于合作协议有罪刑罚处罚)、《联邦技术转让法》、《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小企业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计算机安全法》、《国防部授权法》(鼓励并推动向小企业的技术转让)、《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国家技术转让促进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电子政府法》、《能源法》等等),而不是行政命令,即使美国以政府报告和咨询报告形式发布的具有产业政策内容,也需国会批准和审核,或以基本法律为依据,如 1987 年底 12591 和 12618 号总统令,是以 1986 年的《联邦技术转让法》为依据,促进科学技术的产业化。2004 年发布的《鼓励制造业创新》13329 号总统令,是以美国的《小企业法》为依据,要求联邦政府帮助制造业企业创新。
美国产业政策是作为市场缺陷的一种补救性措施,否定产业政策做为整个经济政策工具的一部分,政府仅仅以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信贷政策为工具间接调控经济,同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完全独立于产业政策,互相不支持。所以美国的产业政策是法律而非政府政策工具,是通过法律意志间接调控经济。
其实美国产业政策的重点是培养市场机制无法创造的条件,推动创新和先进技术产生,保持技术领先地位。联邦政府资助是能够带来技术进步和技术革命,或起着经济增长关键作用的技术,其中规定在私人企业不愿涉足,或长期投资回收时间太长,或投资巨大,而企业无法承当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条件下,联邦政府才给予干预。
美国产业政策严格受到国会和预算法的限制,包括总统行政命令的签署,也要得到国会的同意。美国国会可以改变总统的政策(例如通过指定预算的特定款项用途,朝着国会希望的路径发展),或者迫使总统采取行动(例如钢铁关税),或者否决总统的裁决(例如 Dubai Ports ,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凡是涉及政府的预算、机构设置与撤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均需经过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另外,通过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有效地约束政府干预的随意性和灵活性,从而达到控制行政权力的目的。例如 1933年《国家产业复兴法》在 1935 年因违反宪法而被废除。
美国产业政策立法大都是围绕着技术研发而进行,更多的是关注如何将一个新项目或新技术转化为产品或商业化进行,创造更多的财富,提高产业竞争力。(例如1980 年《拜·度法案》(《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修正案》)、1982 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4 年《国家合作研究法》、1986 年《联邦技术转让法》、《1992 年小企业技术转让》、1989 年《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等,允许国家资助大学和非盈利性机构,允许国有实验室拥有专门许可证,规定技术转让或许可成为国有实验室或国家研究机构的一项责任等等)。
例如美国总统科学技术办公室定期会推荐一些关键技术作为政府资助项目,选择带有基础研究或普适性技术进行资助,而不是选择特定技术研发,从而建立一个技术平台,为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奠定先期基础,发挥技术溢出效用。例如1991 年《国家关键技术》总统报告、1993 年《促进经济增长的技术》总统报告,1995 年总统办公厅科学技术办公室确定了七大类国家关键技术。
所以美国政府会出钱支持的普适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性技术(技术平台)开发。例如通过资助国防技术,建立强大的政府研究开发体系,通过国防技术扩散带动一批重要的新兴产业和整体产业技术的突破。如通过空间技术的突破,为美国在航天、卫星通讯、计算机、电信等工业领域的绝对优势奠定了基础。
此外,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产业政策的功能。例如 1984 年《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竞争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开发,豁免于反托拉斯法(美国反托拉斯法由三部分构成:《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反托拉斯法创造了长期竞争状态,为经济和技术领域的创新创造条件,但是在大行业里面,也在集中力量办大事,举国之力做项目,这时就豁免反托拉斯法。所以美国是将反托拉斯法作为调整市场结构的产业政策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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